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强化利用外资的责任意识,广泛调动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兰委[2003]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境外资金的概念 境外资金是指国(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包括现汇投入、设备投入、技术投入、人民币利润再投入等。以上投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验资。 二、对部门、镇乡(街道)引进境外资金的考核奖励 1、目标任务 2003年引进境外资金任务按兰委[2003]1号文件考核,今后年度目标任务另行下达。 2、境外资金引进计算确认引进的境外资金是一个部门完成的,则该部门按全额计算;由几个部门共同引进的,由首先引进的部门牵头协商确定;对企业自行招商成功的项目,不能计入考核数。 3、奖励标准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得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1分,总得分上限为1000分,达不到任务1个百分点扣1分;每得1分奖励100元,考核得100分奖给部门1万元(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对引进单个生产型企业资金500万美元及其以上的,设立特别奖。对未下达任务的镇乡、部门,有引资实绩的,按照最低任务数实施考核奖励。 4、奖金来源与分配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奖金分配,领导班子30%,其他人员70%。 三、对引荐者的奖励 1、奖励范围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投资者来兰溪市区域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 2、奖励标准 凡引进境外资金举办项目,资金如期到位,按实际到位境外资金金额给予奖励,其中非生产性项目奖励3‰(不包括房地产项目),生产性项目奖励6‰。奖金兑现按资金到位情况分步到位。凡引进投资大、技术高、效益好,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贡献突出者,市政府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给予奖励。 3、凡举办外商独资企业,由市财政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和市财政按奖励标准各50%给予奖励。 4、奖励程序⑴引荐者到招商考核部门领取并填写《兰溪市引荐外资登记确认表》。⑵招商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审核确认一次。⑶引荐者持有效证件到有关部门、企业领取奖励,引荐者所得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兑现部门、企业代扣。 四、对投资者的奖励 投资者是指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 凡外商投资落户在市属工业园区的生产性企业,建成投产后,所在园区对购买土地20亩以上且实际到位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者给予奖励:年实现税金(含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免、抵、退的税金)100万元以下部分,每10万元税额奖励0.5万元;年实现税金100~200万元部分,每10万元税额奖励1万元;年实现税金200~500万元部分,每10万元税额奖励2万元;年实现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将享受更为优惠的奖励政策。以上奖励的期限为自企业投产3年内(下半年投产的当年不计),并且所奖励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购买土地款的30%,但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和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将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奖金在次年度的一季度由各园区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予以兑现。 本暂行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