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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投资政策
 

  一、收费政策

  (一)规范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按安政发[2002]40号文件,实施《缴费记卡》制度,继续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卡制度,对法定收费项目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并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切实减轻我商投资企业负担。工本费、资源补偿性收费应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县内其他行政事业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三)对新办、扩建、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按收费标准的20%收取;总投资100万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免收。

  (四)供电工程贴费双回路按标准价的70%收取,单回路免收;免收自来水开户费;自来水接口、闭路电视开户等有关生活设施收费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县重点工业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前两年免征;第三年起先征50%,余额部分年末报批。

  (六)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由中方投资者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过户手续费。

  二、税收政策

  (一)沿海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24%和2.4%计征,我县按国家法定税率计征。企业实际缴纳税款比照沿海开放区的优惠税率(24%、2.4%)超出部分,由县财政补助给企业。

  (二)对我县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纳税后凭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补助给企业;第六至第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50%补助给企业。对其中认定为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享受上述政策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县财政将县财政所得部分的30%补助给企业。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投资于我县鼓励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和能源、交通、农业、旅游等项目,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县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分年度补助50-80%。

  (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从有收入年度起,经企业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对其前五年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给予全额补助,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补助50%。

  (六)鼓励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对此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七)中方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由中方投资者申请,县财政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契税。

  (八)外商在我县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术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不重复享受)。

  三、用地政策

  (一)实行土地优先提供,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

  (二)供地条件:县重点工业园区具备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邮及场地平整等“五通一平“基础设施。

  (三)供地方式:按协议出让,也可采用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外商投资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可按每注册10万美元提供1亩成本价的土地。

  (四)征地规模:按建筑物占地面积的2倍作为上限确定征用土地规模。

  (五)对安吉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可另行商议

  四、其他政策

  (一)子女就学:外商子女就学优先照顾,自愿择校,收费标准享受当地同等待遇,具体由县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县教育局负责落实。

  (二)外商就医:由县外经贸局提供在安吉外商名单,县卫生局负责发放就医医疗卡,并在安吉县第一人民医院设立导医联络中心,确定专人值班,开通专线电话。

  (三)自备车公路通行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县外经贸局出具证明,县交通局负责办理自备车的全县范围公路收费免缴征或统缴证,其中统缴证的费用按县级机关部门标准收取,具体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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